
合同陷阱
这类陷阱是某些组织利用求职者涉世未深,不懂得《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而对求职者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陷阱,这种陷阱又分为以下几种:
1.口头合同。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口头约定、承诺如同白纸一张,毫无约束力,有些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短期工时常采用这种形式。求职者由于社会阅历尚浅,极易相信用人单位冠冕堂皇的口头承诺。殊不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承诺的诚信度是靠不住的。毕业生应“先小人,后君子”,白纸黑字,形成书面形式,一旦出现问题,也可作为法律凭证。
2.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学生的义务、责任、违约金的赔偿,应享受的权利只字不提,更没有用人单位一方应尽的义务,令求职者从一开始就处于被动的地位。
3.格式合同。即“暗箱合同”,多见于一些民营企业。这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根本不与毕业生商量,毕业生只有签名的权利。这种合同表面看没有问题,可具体条款含糊不清,或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对求职者来讲十分不利。这也是典型的不平等合同。
4.“卖身”合同。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发现完全掉进了陷阱,一些小的公司以“活儿多,任务紧”,大的企业以“管理严格”为借口,要求毕业生一切行动听从单位的安排,如同“卖身”一样失去了自由,工作连轴转,吃饭,上厕所,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应享受的休假、休息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还动辄以违约或不合格为由,遭惩罚或被开除。
5.“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与求职者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一份完全是假造的,只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而另一份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显然是对学生不利的。所以,求职者签约时,一定要把合同(一式两份)的条款进行对照,谨防上当。
试用期陷阱
毕业生常见的试用期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
试用期实际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经常规定过长的试用期,有的甚至达到一年。也有一些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不超过六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相适应,如两年的合同规定了五个月的试用期,这些都是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还需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劳动合同超过六个月的,并不是一定要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
2.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许多毕业生因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单位提出辞职时,单位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毕业生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已属违约行为。殊不知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由于毕业生可以在试用期内无条件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就认为自己也可以拥有同样的权利,产生的一个结果就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随心所欲地将毕业生辞退。甚至绝大多数毕业生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只能自叹“命运不济”,结果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还被蒙在鼓里。其实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毕业生是有条件的,即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他就不能将毕业生辞退。也就是说,一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辞退,他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是不是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并进而裁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当然证明毕业生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4.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由于许多毕业生搞不清楚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一年以上)。
其实,试用期和见习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国家根据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考察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
(1)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2)使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限。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3)对双方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4)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长短或者有无。
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搞清楚自己所适用的到底是见习期还是试用期,谨防上当。
5.约定两个试用期
有时候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等),要求与毕业生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以作进一步考察。这时候两个中的任何一个试用期都不会高于法定试用期的最高期限,但是前后两个相加以后往往会超过六个月或者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事实上,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试用期满后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是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享受新的待遇和权利,而不允许接着出现第二个试用期。单位的做法无非是变相延长试用期限,以节约成本或方便日后辞退毕业生。
6.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
现在很多企业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考虑到人才流动的因素,往往其期限都比较短,一般情况下为一年,按规定只能约定 1-3个月的试用期。当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准备与毕业生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再一次提出约定试用期的要求。而此时毕业生往往考虑到该单位各方面的待遇和条件均很好,对单位提出的新设试用期的要求也觉得无所谓,结果产生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
7.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同时签订两份合同: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将试用期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许诺等试用期满、毕业生表现合格后,劳动合同方自动生效。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脱离出来,以试用期结束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而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用人单位又找出理由将毕业生辞退,并借口劳动合同未生效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动部 [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试用期生效之日就是劳动合同生效之日,也就是说实际上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毕业生只有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试用期,并且必须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这样的约定才是合法的。所以上述单位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
8.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在如今毕业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某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态,仅仅与毕业生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其最大的好处就在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毕业生不符合其工作要求为由将毕业生辞退,却不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如果单位仅与毕业生签订此类合同,则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这也意味着一旦此类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已经默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用人单位如果在该期限内将毕业生辞退,毕业生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9.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以原劳动部《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中“试用期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的条款为幌子,将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定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并宣称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许多毕业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为了得到该份工作只能屈从。但是他们不知道用人单位的自主性是有限制的,用人单位并不能违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若毕业生在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要求用人单位适当增加。
10.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是考察期限或者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为借口,在试用期内不给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据劳动法总则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分则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依上所述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收费陷阱
这类陷阱具有的共同特征就是公司或组织打着招聘的旗帜,通知你已经被录用,但是要收取各类的押金,如:培训费、工本费、服装费、体检费、保证金等等。收取了费用之后,并不会给你开据相应的发票。这类陷阱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因为在求职者看来这往往就是工作中的一部分,因此很容易就掉进这类的陷阱里,当你交纳完相应的费用后,结果是在工作中被告知你不符合招聘条件押金不予退回,或是你再也找不到这家招聘的单位。
高薪陷阱
经常在街头看见张贴的小广告,上面往往标着“薪酬可观”、“待遇优厚”吸引求职者,殊不知其中却存在着危险。尤其是对于刚刚毕业的女求职者来说,一定不要被小广告上写的高薪所吸引,因为这些所谓的高薪工作往往是被骗去强迫卖淫或是参与传销组织。这类案例非常多,例如女求职者张某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无意中看见了街上张贴的招工小广告,看到待遇还不错,她立即投了简历,并且很快得到回应。谁知张某前去应聘后,却被拐至江西省黎川县一家美容店卖淫。最后在警方的解救下张某才脱险。
工种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工作很辛苦,待遇也比较低,即使一些社会人员也难以招到。为维护公司正常运转,他们也盯上了没有社会经验的求职者。公司名义上以招聘文员、会计、行政人员为诱饵,诱使求职者来到他们的单位。待正式上班时才发现根本不是原来应聘的工种。这些公司偷梁换柱的做法,极大地损伤了毕业生的自尊心和求职的自信心。例如某大学毕业生小何应聘到石家庄某水站做会计,待正式上班后却被安排做送水工。工资按每送一桶水提成一元钱计算。诸如此类的陷阱还很多,如有的超市招聘管理员,实质上就是让毕业生“看管货架兼做搬运工”。这一类工种根本不需要专业技能,求职者在应聘此类工种的同时,可能白白丧失了应聘其他工作的机会。因此,毕业生在应聘前应谨慎从事,对应聘单位要做充分的了解,不要盲目上岗。
传销陷阱
目前中国传销分为南北,南方主要以“连锁销售”为主,北方以“人际网络”为主。传销模式尤以“拉人头”的异地邀约传销(简称“异地传销”)危害最为严重,通过人身、精神、资金等达到控制的目的。当新人刚被骗到异地后,不让打电话、断绝其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也不让其看电视和报纸,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密集地灌输一夜暴富的思想,唤起人们对金钱扭曲的追求。传销组织组织严密,活动隐秘,流动性大,发展迅猛,以几何级数层层制造骗人者和受骗者。
某求职者小黎毕业后,他的大学同学黄某经常和他联系,邀请他到江西跟另外几个同学一起创业,成立公司,经营电工耗材和设备维护之类的业务。小黎想出外闯闯,但由于家人朋友一直反对而不能成行。期间,黄某常怂恿小黎到江西创业。最后,小黎不顾家人的反对,踏上了开往江西赣江的列车。半夜到了车站,小黎看见黄某后被带到离车站较远的一个地方投宿。小黎觉得不对劲,追问黄某怎么回事,黄某却默然不语。第二天一早,黄某带着小黎到了另一个地方,说是要去“听课”。这时小黎才反应过来,原来自己跌入了传销团伙的狼窝。据小黎描述,在传销团伙里面的每一天,成员都要接受“洗脑式”培训,培训内容均为“国家秘密培训直销精英”、“如何介绍亲朋好友加入联盟”、 “利益分成”之类的话题。小黎说,当时他坚定地拒绝听信其授课内容,凭着坚强的意志下定“一定要逃出来”的决心。在某个清晨,他偷偷离开住所买了回程的车票,离开了江西。
网络陷阱
网络陷阱主要为非法企业在网络发布招聘信息,而这些企业有可能是传销组织,也可能是骗子组织;其次,一些企业根本不需招聘人员,但也利用招聘网发布自身招聘职位,利用招聘网对企业自身进行宣传推广,若求职者应聘基本不会被聘用。有些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便将一些过时的招聘信息也发布在网上,使得求职者常常看到大量过时失效的信息。不少网络求职者经常会接到一些莫名电话的骚扰,还有人发现自己用来求职的照片被上载到不法网站。
如何防范求职陷阱
面对各式各样的求职陷阱,求职者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擦亮双眼,以免上当受骗。介绍几种防范求职陷阱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1.拒交各种名义的费用: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要求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收费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2.不轻信许诺到外地上岗:对外地企业或某某外地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高薪招聘,无论其待遇多好,求职者千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轻信他的口头许诺,一是不去,二是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不办理手续,否则会吃大亏,被骗工,骗钱,甚至被人贩子骗卖,悔之晚矣。
3.不要将重要的证件作抵押: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等相关重要证件作抵押。有的用人单位以保证学生实习时间等为由扣住学生的证件,根据相关的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扣押证件。
4.掌握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职素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5.多种途径了解公司的背景:在求职者正式进入公司之前,设法加强对企业的了解以免误入骗子设下的陷阱。比如:上网查找该招聘单位的相关资料,注意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正规单位的招聘一般会将面试的地点设在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而一些以租用房间作为面试地点的单位,一定要提高警惕。
6.谨慎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要注意“三看”:一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的合同无效;二看合同字句是否准确,清楚,完整,不能使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三看劳动合同是否有一些必备的内容。劳动合同的一般内容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8)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前8项为法定条款,必须具备;第9项为协商条款。
7.选择正规中介:求职时尽量到大的、正规的人才市场或人才机构,不要求职心切,一见招聘的字样就去应聘。求职时千万要小心那些无营业执照,无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交流许可证的非法中介,他们常常以找不到工作不收费为幌子,诱惑求职者入套,乘机向求职者敲诈勒索。
8.发觉被骗应及时报案:应及时通知大学里的辅导员(班主任),拨打110与公安局取得联系,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