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陕西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2年,始称西北中医进修学校。1959年更名为陕西中医学院,1961年迁址咸阳市,1978年被中共中央56号文件确定为全国8所重点建设中医院校之一,1981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4年在陕西省西咸新区世纪大道建成南校区。2015年更名为陕西中医药大学。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秉承“精诚仁朴”的校训精神,坚持“质量立校、科技强校、人才兴校、文化铸校”战略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团结协作”四项原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彰显出鲜明的办学特色,形成了立德树人、敬业求真的教风和励志博学、知行合一的学风,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培养了大批中医药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陕西中医药大学,简称“陕中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简称为SUCM。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世纪大道中段。现有南校区(陕西省西咸新区世纪大道中段)、北校区(陕西省咸阳市渭阳中路1号)。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sntcm.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精诚仁朴”。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建设有特色、高水平中医药大学为奋斗目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依照相应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重点发展中医药类学科专业,鼓励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形成优势和特色。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确定办学规模并报省政府核定。拟订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确定各专业修业年限,实行主辅修制、弹性学制和学年学分制等制度,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学业与学位制度,依法向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和相关学历证明,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医药学术和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五条 校长依法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
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单位,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第三十条 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位评定、授予学位等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及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培养等的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系、部)等教学科研医疗机构依据学校规定设立相应学术组织。
第四节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 院(系、部)、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院(系、部)根据学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院(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院(系、部)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院长(系、部主任)全面负责院(系、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系、部副主任)协助院长(系、部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系、部)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院(系、部)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院(系、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简称附属医院)是独立法人单位,是学校领导下的医疗工作和临床教学机构,附属医院的干部人事工作由附属医院、学校分层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直属制药厂是独立法人单位,是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实践为一体的现代化制药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学校在院(系、部)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简称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工作。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名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四)依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参与民主管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申诉权;
(九)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名誉、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提供指导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董事会与校友会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加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或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基金,健全相应管理办法,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设立审计机构,独立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学校建立财经委员会,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徽章。
徽志是以绿色为烘托的圆形徽标,外部是校名的中英文全称,中心主体图案由手掌和银杏叶组成,代表学校以继承和光大中医药事业为己任。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以天蓝色和绿色为底色,上有校徽和中文校名。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大医赋》。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五月二十二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陕西中医药大学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