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正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五大亮点
作者:针灸推拿系  来源:针灸推拿系   发表时间:2016-11-17 13:45:49   访问次数: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条例短小精悍,亮点频闪。

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权责对等是普遍规则。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是对权责对等规则的充分肯定和对权责关系的明确规定。而问责条例规定的“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问责原则,为问责中落实权责对等提供了根本遵循。

通过问责督促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对象,即各级党委、所有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各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兼顾问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责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其有效执行需要三条件:一是问责条例自身的历史性和时代性,即回应现实需要,反映从严治党一般规律。二是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执行者具备积极性与执行能力。

用兜底条款体现问责的“全”与“严”。问责条例第六条,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即应该被问责的具体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使问责条例的具体规范趋于明晰,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问责条例在列举问责情形时加上了兜底条款,即第六条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从而保证问责全天候、全覆盖、无空档,充分体现了问责的“全”与“严”。

问责方式和程序规范,问责主体和时间明确。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第八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即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第九条规定了问责程序。第十条规定了问责时限,即“终身问责”。这些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保证问责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问责得以落实落细,真正形成威慑。